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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应缴纳哪些印花税?


更新时间:2018-05-02 18:56      点击次数:

印花税

  

一、纳税人

  
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、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,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。

  

二、征税范围

  

1、购销合同,包括供应、预购、采购、购销结合及协作、调剂、补偿、易货等合同;

  

2、加工承揽合同,包括加工、定做、修理、修缮、印刷、广告、测绘、测试等合同;

  

3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;

  

4、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;

  

5、财产租赁合同,包括租赁房屋、船舶、飞机、机动车辆、机械、器具、设备等合同;

  

6、货物运输合同,包括民用航空、铁路运输、海上运输、内河运输、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;

  

7、仓储保管合同,包括仓储、保管合同;

  

8、借款合同,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(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)所签订的借款合同;

  

9、财产保险合同,包括财产、责任、保证、信用、等保险合同;

  

10、技术合同,包括技术开发、转让、咨询、服务等合同;

  

11、产权转移书据,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、继承、赠与、交换、分割等所立的书据,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、商标专用权、专利权、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;   

12、营业账簿,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,包括记载资金的账薄和其他生产经营用账薄;

  

13、权利、许可证照,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、工商营业执照、商标注册证、专利证、土地使用证。

  三、税率 税目 税率 购销合同 0.3‰ 加工承揽合同 0.5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.5‰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.3‰ 财产租赁合同 1‰ 货物运输合同 0.5‰ 仓储保管合同 1‰ 借款合同 0.05‰ 财产保险合同 1‰ 技术合同 0.3‰ 产权转移书据 0.5‰ 营业帐薄 0.5‰ 5元/件 权利、许可证照 5元/件  

 四、计税依据

  

1、加工承揽合同中加工承揽收入指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收入。如受托方提供原材料,则原材料金额按“购销合同”征税;如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原材料金额及加工费收入,从高按加工承揽合同征税。

  

2、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再分包或转包的,每次均按合同记载金额贴花。

  

3、借款合同计税依据

  

(1)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,以其规定最高额为计税依据,签订时一次贴花。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,不再另行贴花。

  

(2)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合同,按所载租金总额,按借款合同计税。

  

(3)基建贷款,如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,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,且总合同包括分合同借款金额的,按分合同分别贴花,总合同按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余额计税。

 

 4、记载资金账簿按“实收资本”和“资本公积”两项之和征收。

  

(1)跨区经营的分支机构: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,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余额贴花。

  

(2)启用新账簿,“实收资本”和“资本公积”两项之和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,仅就增加部分贴花。

  

5、技术开发合同,仅就合同所载报酬金额(含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)计税,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。


  

6、货物运输合同,按运输费,不含装卸费、保险费。

  

五、应纳税额计算

  

1、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

  

应纳税额=计税金额×适用税率

  

2、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

  

应纳税额=凭证数量×单位税额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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